甬能监〔2020〕3号
各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能源“双控”工作要求,推进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现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0〕57号)、《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甬能源节能〔2020〕18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能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甬建发〔2019〕9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依据
(一)《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
(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三)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四批);
(四)《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五)DB33/T 736-2015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六)DB33/T 738-2016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七)DB33/ 759-2009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八)DB33/ 760-2015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九)《关于实施我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8﹞177号)。
二、监察对象
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共10家企业(单位)(详见附件1)。
三、监察内容
(一)节能管理和节能措施;
(二)省、市相关能耗限(定)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机电设备情况。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备自查表(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自查表可在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www.nbjnw.com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做好现场监察各项准备工作。自查表请务必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逾期不上报的,将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二)现场监察(2020年7月3日-2020年10月15日)。根据各单位自查申报情况,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单位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五、监察执法要求
(一)请各级有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被监察单位的通知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二)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如实、完整提供监察自查材料,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在现场监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监察结果告知被监察单位,对有不合理用能行为或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曹渊斐,89382869 邮箱:794582593@qq.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001室 邮编:315048
附件:
1、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名单
2、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信息汇总表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2020年6月1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 限(定)额专项监察的通知.pdf
2.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名单
3.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信息汇总表
4.2020年市级公共建筑能耗限(定)额专项监察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