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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宁波市节能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11-11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宁波市节能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Association of Energy-Saving。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节能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国家能源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促进节能降耗。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构中国共产党宁波鄞州区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市能源局组织或参与节能规划制订、专题调研,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新技术(产品)的推介宣传,组织举办专业培训。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能源管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信息,为企业提供节能咨询,并进行节能产品推广及企业节能项目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开展有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测评、推广工作,受理或参与市能源局和企业委托的技改项目节能咨询和企业节能产品认证咨询。

(五)组织开展节能行业会展活动,并接受市能源局委托,做好市内外节能行业展会的各项服务。

(六)编辑出版《宁波节能》期刊,维护更新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网,报道节能工作信息,在节能行业内传递和交流。

(七)加强与各地节能同行和有关协会联系,交流经验,拓宽信息渠道,开展业务相关的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合作。

(八)承担市能源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定期出版的《宁波节能》期刊等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会刊《宁波节能》及“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网”投稿及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将注销会员证书,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处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全权委托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人选由单位或秘书处推荐,民主协商并选举产生,由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业务党建领导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对上级、重大事项和涉外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办事人员的聘用和终止;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4名,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监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

(三)对本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受会员大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决议需得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即协会的各种活动经费、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和聘用人员费用、会刊的编印出版费用、有关报刊征订费用、邮电费和差旅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市能源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构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构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节能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9日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