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开展市级节能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根据《宁波市项目节能量审核暂行规定》(甬能源节能〔2020〕53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全社会征选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保守节能量审核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在宁波市域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至少拥有5名以上具有节能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近三年从事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等项目20个以上。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审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机构2021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承诺书(附件2);
(五)与节能工作相关的资质清单及证明复印件;
(六)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审核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清单及证明复印件(附件3);
(八)近三年从事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等项目业绩清单(附件4),审核机构出具的不同用能单位的节能量审核报告2份;
(九)审核业务实施方案。
三、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各审核机构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于3月8日前送至市能源局1115办公室,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组织评审。市能源局组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审核机构,总数不超过8家。
(三)公示确认。市能源局在市发改委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2022年度市级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机构。
四、其他
(一)受委托的审核机构收到2022年度第一批市级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审核报告。
(二)市能源局将组织专家对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对审核报告平均分排名末位的,取消下一年度审核机构申报资格。
(三)本次征选工作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黄振纲,电话:89382673、89382668。
附件:1.节能量审核机构申请表
宁波市能源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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